報考流程
一、考生須在開考前45分鐘憑現(xiàn)代國際金融理財標準(上海)有限公司核發(fā)的本人準考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達指定考場,逐一接受監(jiān)考人員安排的統(tǒng)一拍照。對號入座后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考桌左側(cè),以備監(jiān)考人員隨時核查。無準考證和身份證件的考生不得入場。
二、考場設有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將對考試全過程進行錄像。
三、考試開始后,系統(tǒng)即自動計時,遲到考生時間不順延。遲到30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得入場考試。開考后逾30分鐘時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并確認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tǒng)將不再接受該準考證號登錄。
四、考生只準攜帶有效身份證件、準考證及標委會考試委員會指定的財務計算器進入考場。普通計算器不得帶入考場。同時系統(tǒng)提供電子計算器用于普通計算,不具備財務計算器的專業(yè)運算功能。考生可選擇使用鼠標方式或是數(shù)字鍵盤方式對其進行運算操作。
五、嚴禁考生將任何資料、紙張、文具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帶入考場。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并統(tǒng)一存放在考場指定儲物柜內(nèi)。在考試進行期間,發(fā)現(xiàn)考生將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考試區(qū),以及所攜帶的物品在考場任何位置發(fā)出聲音干擾考試者,以違紀論處。
六、考場為考生統(tǒng)一提供演算草稿紙及演算筆。考生在演算草稿紙上必須填寫自己的姓名及準考證號,考試結束后由監(jiān)考人員統(tǒng)一收回。
七、考生在考試中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安排與要求,不得在考場內(nèi)吸煙、隨意走動、相互交談。遇到問題可舉手向監(jiān)考人員詢問,但不得涉及試卷內(nèi)容。
八、考生在考試期間如需上廁所,應向監(jiān)考人員舉手示意,在得到監(jiān)考人員允許后由工作人員陪同出入考場。
九、除第八條情況外,考生不得中途退場??荚嚱K了前30分鐘考生方可交卷。提前交卷時須舉手示意,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許可后離開座位并安靜退出考場。嚴禁抄錄試題,演算草稿紙必須上交監(jiān)考人員,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作弊論處。提前交卷退場者需服從監(jiān)考人員指揮,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十、考生因生病等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休息的,需征得本考點主考人同意,由本考點主考人指派的專人陪同;不能繼續(xù)堅持考試的,應停止考試。
十一、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guī)、違紀的,按照《考生違紀行為認定與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考生違紀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三)在考場或考點警戒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四)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五)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使用假身份證或其它假證件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六)夾帶、偷看或傳遞書籍和紙條等;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草稿紙、財務計算器的;
(八)在演算草稿紙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九)將演算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十)其他作弊行為。
三、考試委員會、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xiàn)同一科目在同一考區(qū)(含同一考點或同一考場)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嚴重擾亂考試秩序,危及考試工作人員安全;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惡意操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運行;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五、考生有第一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诙l、第三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視情節(jié)輕重,可同時給予??家欢晗拗敝两K身的處理,??计陂g考試成績無效。
六、考生有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由考試主辦方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八、考生有以上違紀、作弊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國際金融理財標準委員會中國專家委員會有權作出向考生任職單位通報其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